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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汇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怎么写

web3广播网 2024-06-16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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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在获得相关核准文件后,根据《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投资活动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购买股权等,涉及营运资金拨付的需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告计划。

本通知所指的境内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通知明确了境内银行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外汇管理职责,涵盖了投资项目的外汇申请、审批、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旨在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的稳定。此外,通知还规定了银行在为境内机构提供境外投资服务时所需遵循的操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如前期费用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需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已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应列入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1、“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2、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开户程序 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外汇帐户开户流程: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外汇结算帐户;外汇专用帐户。

4、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5、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6、自2007年2月起,个人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现钞和现汇区分被取消,个人只需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直接在银行开设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对于外汇存取、汇出入的监管标准将统一执行,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关于加强外汇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外汇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2、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定居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购付汇属于个人资本项目, 参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规定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4、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5、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6、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