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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办法

web3广播网 2024-06-18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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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

1、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2、对外币现钞超限额结汇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出入境人员实行入境超限额申报、出境超限额许可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我局制定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外汇体制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并于198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规范外汇管理。从1994年1月1日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又进行了汇率并轨、银行结售汇、外汇市场等一系列改革。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6、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已经于2002年10月8日在第39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上获得通过。正式决定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行长 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详细规定:该暂行办法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在处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时的职责、流程和监管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国内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自身业务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督。

(八) 符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其他规定条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向人民银行申请经营:经营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办公场所情况及规章制度。额外材料,如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文件。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行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