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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结售汇制度-外汇结售汇制度名词解释

web3广播网 2024-07-07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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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是什么意思

1、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结售汇制度,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外汇结售汇制度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外汇结售汇制度的行为。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2、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是中国银行个人即期结汇与个人即期售汇业务的统称。个人即期结汇业务是指按照中行提供的即期牌价,买入您的外币,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个人即期售汇业务是指按照中行提供的即时牌价,卖给您外币,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售汇”又称“购汇”。

3、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结汇即外汇结算,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4、您可登录个人网上银行,通过“结汇购汇”功能办理人民币兑换美元。办理购汇业务的账户必须为本人关联账户中的活一本或借记卡(主账户为活期一本通)。目前购汇业务允许持有以下证件类型的客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18位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不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结汇购汇交易为每日的07:00-23:00。

5、结售汇是结汇与售汇的统称。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

6、结汇是指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取得外汇收入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将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

1、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2、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

3、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

5、结汇是限额的,每人每年不要超过5万美金或等值的外币,如果金额太大,银行要求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可能不接收汇款。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外汇结售汇制度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结售汇制度,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外汇结售汇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外汇结售汇制度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外汇结售汇制度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四条 外资银行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支付凭证办理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资金收付,不得将此专用凭证用于其他业务。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该法规已经于2002年10月8日在第39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上获得通过。正式决定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行长 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详细规定:该暂行办法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在处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时的职责、流程和监管要求。

2、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业务操作,明确银行自身业务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督。

3、(八) 符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其他规定条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向人民银行申请经营:经营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办公场所情况及规章制度。额外材料,如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文件。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4、第四章:外汇指定银行自身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净收益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或董事会批准分配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售出,并在操作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允许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无需结汇。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6、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这为理解与执行提供了权威指导。该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从2002年12月1日起,任何在此之前的规定,如果与本办法存在冲突,都将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