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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外汇范畴的有

web3广播网 2024-07-19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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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了规范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短期外债如果展期就变成中长期外债,外债额度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1、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指银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外币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规定银行机构作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加入系统。

2、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3、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经办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内划转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汇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

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外汇体制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并于198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规范外汇管理。从1994年1月1日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又进行了汇率并轨、银行结售汇、外汇市场等一系列改革。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5、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6、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简称《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第三条 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外资企业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有我国的《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外资企业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

对外担保包括:(一)融资担保;(二)融资租赁担保;(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