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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

web3广播网 2024-08-02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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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钞结汇后,应当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3、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4、个人经常项目结汇和购汇业务的审核原则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5、结汇有限额,根据外管规定每个境内居民结汇额度在5万美元,超出5万美元是要进行备案的。结汇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

1、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需要,规范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机构(包括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下同)在境内涉外经营活动中,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价格和收费,均实行以人民币明码标价和计价结算。

2、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餐馆、旅游商品商店、娱乐游览场所等企业。

3、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将用于支付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存入专项帐户。偿还对外债务本金不足部分外汇,项目公司可凭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文件,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存入专项帐户。还本付息专项帐户的外汇,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按期汇出。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修订并公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旨在深化特许业务试点,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发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

3、第六章 附 则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从事或以变相方式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行为,将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措施参照相关规定。特许机构和开户银行若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外汇管理法规,将根据《条例》的第四十四十四十九条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4、境内非金融机构若想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遵循特定的准入及退出管理规定。首先,需向外汇局申请在指定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申请时需要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此许可证是开展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放,由外汇分局对辖内机构发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2、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境内外各类贸易业务中,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转账等业务的有关详细规定。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

3、境内机构的外币现钞收付,包括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中产生的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都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严禁使用外币现钞。

4、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制定了新的管理规定。现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给你们,敬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以及全国各地的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严格遵守并执行此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情...

境内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在获得相关核准文件后,根据《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投资活动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购买股权等,涉及营运资金拨付的需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告计划。

本通知所指的境内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通知明确了境内银行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外汇管理职责,涵盖了投资项目的外汇申请、审批、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旨在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的稳定。此外,通知还规定了银行在为境内机构提供境外投资服务时所需遵循的操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登记进行监督管理。 境内机构资金来源 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通过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产来源。